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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合新华社电
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
26
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,《
就业促进法草案》首次提请审议。草案内容涉及促进就业的原则、方针和工作机制,建立政策支持体系,规范市场秩序,
职业教育和培训
以及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方面。
近几年来,党中央、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,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,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。但是,
“
十一五
”期间,我国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,就业压力越来越大。主要表现为: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突出;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;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;
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;此外,针对目前存在的严重侵害劳动者就业合法权益的行为,需要明确法律责任,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。
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
当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作草案说明时指出:
“
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,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。
”
据悉,草案对促进就业的原则、工作机制、政府职责和政策支持体系,以及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秩序、
职业教育和培训、
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、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。
草案规定,
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,鼓励开展职业培训
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,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,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操作训练。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
开展就业前培训、在职职业技能培训、继续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培训。
草案还规定,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,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,增强其就业能力。
国家建立促进劳动者就业的职业能力评价体系,
对规定的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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